1999年,根据我国兵役制度的变化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我军修改了士兵服役条例,以适应我军义务兵服役期缩短,士官数量增加的形势。取消了军士衔:上士、中士、下士;士官军衔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合并为六级,区分为高、中、初级士官;兵仍为二级。

修改后的士兵军衔为四等八级:

志愿兵役制士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99式士兵军衔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服役年限分别为:第一、第二期各3年,第三、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

以下为硬肩章:
以下为套式肩章(软):
列兵
上等兵
一级士官
二级士官
三级士官
四级士官
五级士官
六级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