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伤者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是以伤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为标准,而不是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标准。

     如果伤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法院一般不支持伤者关于被抚养人生活的诉请。如在上海市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伤者构成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有特殊情况,伤者需要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有支持的观点: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残疾定义为:“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伤残体现的就是劳动能力的丧失,不需额外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6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故应一并计算,一并适用伤残赔偿系数核算,并未区分伤残等级,法无禁止即可为。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一书中233页~234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原则和方法段落“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这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该段后续举例10级伤残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10级伤残虽为最轻伤残,但应仍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其他地方支持的。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2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2)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第十二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其它类似的文件还有:《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等,综上,浙江、内蒙古、江西、云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份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也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有相对更细致的规定: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分段计算,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不计算赔偿系数)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再结合赔偿系数计算。3、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5、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有相关证据证明。6、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间点。

      被扶养未成年人生活费的计算:

     单独计算一名被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相对比较简单。例如,受害人经伤残鉴定为一处六级伤残(伤残系数对应为50%),定残之日独子年满10周岁(赔偿年限为8年),受害人配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诉法院在泉州,法院一审辩论终结日为2024年10月20日(对应2023年度福建省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674元/年),则独子对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7674元/年(当地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8年(赔偿年限)÷2(扶养人数)×50%(伤残赔偿系数)=75348元。

     被扶养成年人生活费的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单独计算一名被扶养成年人生活费。假如,受害人经伤残鉴定为一处六级伤残(伤残系数对应为50%),受害人的父亲瘫痪在床多年(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由受害人等四兄妹轮流照顾,在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2周岁。受诉法院为泉州法院,法院一审辩论终结日为2024年10月20日(对应2023年度福建省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674元/年,则受害人父亲对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7674元/年(当地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20年-(62周岁-60周岁)〕(赔偿年限)÷4(扶养人数)×50%(伤残赔偿系数)=84766.5

     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受害人有多名需要扶养的人,且有多处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会复杂一些。假如受害人有兄弟共三人,不幸因车祸致一处四级伤残、两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定残时其父亲已经身故,母亲61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妻子与其生育一子一女,受害人发生事故前刚离婚,女儿9周岁,儿子5周岁。受诉法院及一审辩论终结时间同前例条件,则受害人的残疾赔偿系数为:70%(四级伤残为主伤残赔偿系数)4%×2(两处七级伤残为附加赔偿系数)1%(十级伤残为附加赔偿系数)=79%。而受害人的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为:母亲为19年,女儿为9年,儿子为13年;各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金额为:母亲为37647元÷3=12549元,女儿为37647÷2=18823.5元,儿子亦为37647÷2=18823.5元。可见,前9年各被扶养人年赔偿金额相加超过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7647元),故应以37647元为前9年的年赔偿金额;中间4年,受害人仅需要扶养母亲和儿子,此两被扶养人年赔偿金额相加为31372.5元,未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后6年,受害人只需要扶养母亲一人,其年赔偿金额为12549元,更未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故,张三的被扶养人生活计算为:37647元前段三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按当地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9年(赔偿年限)×79%(伤残赔偿系数)31372.5元中段二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以相加金额计×4年(赔偿年限)×79%(伤残赔偿系数)12549后段一名被扶养人年赔偿金额×6年(赔偿年限)×79%(伤残赔偿系数)=426289.5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