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规章的“对手戏”
在法律、金融和商业领域,有些事情往往并不像它们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你看到的合同,也许只是众多协议中的一份,而那份被“藏起来”的……才是真正操盘全局的关键。它叫“抽屉协议”。
抽屉协议(Drawer Agreement),顾名思义,是与主合同并行、却不公之于众的协议。这个名字生动,像是合同体系中的“暗线”或者“后台剧本”,放在抽屉里,不供别人随便翻阅。
法律上,抽屉协议指的是两方或多方为了特定目的,私下签署的、与主合同有关但不公开、常常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的条款安排。这类协议在商业交易、并购、投融资、税务结构设计中非常常见。它的存在有灰色地带,也有合理利用的空间。
2018年,一家A股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收购时,公告中明确说明“交易价格为10亿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份”。后来证监会调查发现,该公司与对方实际签有“回购安排”和“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换句话说,表面上是“对赌”,私下却保证“稳赚不赔”,这属于重大不披露事项,最后双方均受到行政处罚。
这种私下协议为什么要“躲起来”?原因无非两种:一是双方希望不被监管机构或第三方知晓;二是主合同无法实现的真实利益安排,需要通过抽屉协议刻意规避规则、责任或者税负。
但要注意:抽屉协议并不一定违法。
它的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它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第三方权益,和是否应当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与“阴阳合同”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抽屉协议容易与“阴阳合同”混淆,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操作动机与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
■ 定义区别
· 抽屉协议是交易双方私下签订、未向第三方或监管披露的补充性协议。它常常用于规范主合同未涉及或不便披露的安排,虽不公开,但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 阴阳合同则是为逃避监管或法律责任,人为制作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档案:一份对外、虚假备案(“阳合同”),一份内部、真实履行(“阴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蓄意误导,属于违法行为。
■ 法律性质区别
· 抽屉协议大多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出在其可能违反监管合规要求;
· 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无效,“阴合同”即使代表真实意思,也可能因逃税、欺诈而被定为无效或涉及刑责。
■ 典型应用场景
· 抽屉协议常见于融资、并购、资本运作、股权代持等环节,用于保障交易利益或约束对方行为;
· 阴阳合同则多见于房地产、影视制作、建筑工程等行业,主要用于规避税收或转移非法利益。
■ 法律风险程度
· 抽屉协议更多涉及“合规性”与“信息披露”的瑕疵;
· 阴阳合同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税务义务,属于典型违法行为。
法律视角
从“形式合法”到“实质合规”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合同自由是基本民事原则之一。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为合法有效。抽屉协议往往就游走于这一灰色中立地带:它“不违法”,但很可能“不合规”。
比如《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对信息披露、受益安排、股东责任、股权结构等设定了刚性限制。抽屉协议一旦违背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规避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甚至引发刑法问题。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关于抽屉协议导致股权回购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指出:即使抽屉协议反映了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损害了公司或小股东合法权益,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效力。这标志着司法审查标准正从“形式判断”向“实质审查”转变。
更微妙的是税务问题。很多民企、创投基金在企业架构优化中,会设计一些绕监管的抽屉协议,比如把利润分配变成“劳务报酬”避税,把股权代持写成“暗地代管”避责。但一旦税务稽查介入,这些隐藏条款往往是税务稽查的突破口。
换句话说,抽屉协议不是简单的一个“私下协议”,它本质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再划分,它所代表的,不仅是交易双方的利益妥协,更是对规则边界的试探与重塑。
动机、工具与博弈
从交易双方的实际需求来看,抽屉协议往往并非“故意为恶”,而是源于商业环境里的复杂现实。比如在并购交易中,买方为了降低并购风险,可能会约定业绩对赌、回购条款,而这些条款一旦披露,就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估值、引发市场波动,于是选择“私下约定”。
在投融资领域,风投机构为保障退出安全,往往与创业者签署“对赌协议”“差额补偿协议”“优先清算权”等条款。如果这些条款对现有股东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公之于众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所以选择“单独签署抽屉协议”,规避信息披露和同股不同权的监管问题。
尤其在房地产、矿业、影视投资等政策强监管行业,规避红线、逃避责任甚至“洗钱”需要,导致抽屉协议更频繁地被用来作为“合法外壳的非法内核”。
此外,很多代持协议(即“我出钱你挂名”)本质上也属于抽屉协议,最经典的就是股权代持。代持协议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在股权转让、员工持股、境外投资等方面拥有大量应用场景,但在法律意义上,却有极大争议:一方面保护委托人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用于逃避举证、隐瞒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博弈中,抽屉协议的高频出现,不只是当事人之间“信任不够”的表现,更是对现行规则适应的策略互动。一方面靠它维系交易稳定,一方面又用它隐匿关键信息。它不只是法律问题,已经成为行为经济学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一个延伸实践。
透明规则与灰色操作
抽屉协议的风险不是纸面的,而是系统性的。它涉及的不只是个别交易,更关系到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性与市场机制的透明性。
在资本市场中,最典型的风险就是内幕信息操控与虚假陈述。被隐藏的协议往往包含影响重大判断标准的信息,如控股关系变更、盈利能力确认、分红安排等,若未及时披露,就可能造成全体投资者的认知失衡,继续误导市场与决策。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证监会每年查实的30%以上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未披露抽屉协议或相关承诺”的情形。截至2023年底,已经有包括乐视网、康美药业、獐子岛等在内的数十家上市公司因抽屉协议引发风险暴雷。
抽屉协议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股权不明晰、董监高责任倒挂,乃至IPO过程中核心资产权属争议、干扰司法执行效力等诸多法律与财务风险。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发行监管问答》中多次强调抽屉协议的披露要求,并启动“穿透式监管”。交易所也通过“现场检查+专项问询+司法协同”手段打通抽屉协议的查处链条。除监督机制强化外,技术介入也成为监管新趋势,如对私签协议电子数据记录的预防式区块链留痕。
但监管或许不是终点。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市场机制不再靠公开契约,而是靠“只属于部分人的默契”,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这个游戏的公平性可能坚持不了多久?
抽屉协议的真实案例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助上市公司签订抽屉协议
刘某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因上市公司B公司存在较大退市风险,其年报审计业务被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拒接”。
刘某某主动充当“居间人”,将该审计业务介绍给A所,并协助A所与B公司签订抽屉协议。
· 抽屉协议内容
约定收取B公司审计费用的20%作为居间费。
约定或有收费。
A所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B公司应予以补偿。
· 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A所罚没款超1,379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
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被处以罚款100万元、50万元,并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某某被处以罚款30万元,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银行同业纠纷中涉及抽屉协议
湖北银行购买四川信托一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满洲里市绿色家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色家园公司”)提供贷款,背后由农发行根河市支行提供担保。
由于绿色家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贷款不能按时偿还,引发纠纷。
· 抽屉协议内容
农发行根河市支行出具《担保函》对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但这份担保函并未公开披露,属于抽屉协议。
· 结果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认为,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担保函》系员工王某擅自使用根河支行公章。
■ 安信信托抽屉协议被判定无效
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财务)此前签署的保本保收益的抽屉协议。
· 抽屉协议内容
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
· 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抽屉协议无效,打破了刚性兑付。
信任和信息秩序
当一份公开合同需要多一份“抽屉协议”来完成它的目的,真正暴露的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信息生态的紊乱:信息不对称支配交易,利益绑定替代规则共识。
抽屉协议的复杂性并非只来自于隐藏本身,而在于它是市场行为逻辑的必然产物。在高度博弈结构中,交易各方的筹码、信用水平和信息优势不对等,使得双方即使知道这样的协议存在“风险”,也不得不签。
从根本上说,抽屉协议映射了一套平行于规则的行为系统。在这里,承诺的有效性不依赖法律,而在于“是否敢撕破脸”;权责的转移不在于逻辑,而在于话语权;风险的界定不是由合同文字,而由强弱关系决定。
也正因此,抽屉协议成为了灰色地带的“通行证”,虽然不是必需的合同附属,但却成为一种深刻的不安全感表达。它的尴尬,也反映出市场信用体系与制度环境仍在打补丁、修漏洞,而非达成足够稳定的信任共识和透明秩序。
问题从来不在于有没有“抽屉协议”,而在于当你签协议时,需要几份才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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