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执法咨询的《什么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执法实务中需要注意什么?》,答复第三点为:
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民事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一对一合同约定的依据推荐性标准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属于民事责任违约,但并不违反行政法。

昨天晚上有同事后台咨询:
易老师,我们正在查办一起市政工程建设中排水管质量不合格案件,施工方与供货商签订了《PVC排水管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执行验收质量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5836.1-2018,如果按照上述答复意见,是不是这个案件不属于我们管辖了?
易苍松答复: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情形适用于乙方(采购方)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用于个人自己使用,不对外使用和销售,比如采购用于自己房屋装修的材料。
但是,如果乙方(采购方)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用于对外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则属于将所购产品投入市场面对不特定人群进行经营活动,则该产品需符合国家关于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即,此情形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
执法同事咨询的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排水管用于该县工业园区路网建设,供货方与施工方签订《PVC排水管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执行验收质量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5836.1-2018,因该排水管采购方为施工企业,采购排水管用于市政工程建设,属于投入市场的经营行为,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理应受国家法律规制,该排水管质量应受《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约束。如果执法人员抽检该批排水管(咨询的同事说该批排水管数量很大)质量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GB/T5836.1-2018,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产品或者服务采购合同约定执行质量标准,不论约定的是推荐性标准还是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均以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前提,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采购方将合同约定产品或者服务投入市场用于经营活动,那么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抽检产品合格与否进行监管,如果涉案产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则除了按合同约定标准抽检之外,还应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抽检,判断是否不符合约定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并相应依据不同的法条进行处罚。

执法咨询答复: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另外情形

 



#artContent img{max-width:656px;} #artContent h1{font-size:16px;font-weight: 400;}#artContent p img{float:none !important;}#artContent table{width:100%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