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雍正宗法体系改革意义重大。本文剖析其从保甲法试行到族正制度确立等历程,揭示雍正如何将保甲制与宗法制结合,构建“双螺旋”治理模型,推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清朝雍正时期,其推行的宗法体系改革意义非凡,深刻重塑了当时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中国历史画卷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雍正继位后,展现出非凡的革新魄力,保甲法的推行成为其初年新政的关键一环。他设定三年试行期,一场宏大的社会实验在基层悄然展开,为后续变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保甲法试行期间,地方官上折汇报成常态。雍正二年八月,浙闽总督觉罗满保(1673-1725)在福建的弭盗举措独具匠心。他没有机械执行保甲法,而是将其与乡约、宗族治理巧妙融合。在宗族内设立类似保甲的组织,让族长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族长凭借自身威望,能迅速掌握族人动态,及时制止治安隐患。同时,利用乡约进行道德教化,将儒家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引导族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这一做法体现了地方官面对复杂基层社会时的策略性变通,为雍正推行族正制度提供了关键思路。
从权力博弈的角度看,地方官深知保甲法深入宗族内部困难重重。宗族在地方势力强大、影响深远,与宗族合作,地方官既能借助其力量完成保甲法推行任务,又能提升自身在地方的话语权和治理能力。这反映出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官并非被动执行者,而是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政策。
雍正四年八月,三年试行期满,雍正正式要求各省全面推行保甲法,并明确规定每个宗族挑选一人担任族正,作为实际管理宗族事务的核心人物。同时,清廷制定了推行保甲的族正制度细则:“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这一细则的出台,为族正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明确规范和依据,标志着雍正版宗法体系改革进入新阶段。

制度推行并非一帆风顺。推行族正制度后,社会基层治理呈现新态势的同时也暴露出问题,宗族内部对不法之徒的处理缺乏明确规范和依据便是其中之一。雍正五年(1727年),江西永新县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弟案件引发轩然大波,促使雍正帝深入思考宗族内部治理。
雍正帝认为,凶悍之人怙恶不悛,累及族人,若尊长族人以家法处治至死,是惩恶防患之道,情非得已,不当按律抵偿。嗣后,凶恶不法之人经官惩治仍怙恶不悛且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官,或流徙远方,或以家法处治致死可免抵罪。
随后九卿详议,定出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拟抵偿之例。这一制度给予族长极大生杀予夺权力,使宗族权力迅速膨胀,推动中国宗法制度进一步发展,也引发社会对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思考。
雍正帝敏锐察觉到宗族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基层社会中,宗族如坚固堡垒,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影响力,能有效组织和管理族人,维护地方秩序。于是,他将保甲制与宗法制有效结合,本质上是让权于宗族,把农村乡镇政权部分交予族长。以同姓村落为例,选出的族长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于一身,县令处理事务也需与其协商。这种权力下放使农村迅速家族化,从而形成“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格局。
为理解雍正宗法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可构建“双螺旋”模型。一条螺旋代表保甲制,象征国家行政权力和监控体系,以刚性制度和法律为支撑,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另一条螺旋代表宗族权力,体现宗族社会影响力和文化传承,以柔性伦理道德和家族规范为纽带,维护基层社会和谐团结。雍正之前,二者相对独立,缺乏有效沟通协作;改革后,两条螺旋相互缠绕、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发展。
由此可见,雍正帝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有效治理:一是实行保甲制,以严密的网络监控基层社会,及时掌握动态、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建立宗法制,借助宗族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宗族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文化底蕴。雍正将两种制度有机结合、互为补充,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为清朝长治久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