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监测行业乱象丛生,特别是机动车尾气造假案例更是层出不穷,几乎各省市的典型案例中都缺少不了他们的身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也是五花八门,价格卷得厉害,也直接拉低了环境监测的质量下限,部分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漏洞百出,有一个人同时在两个不同企业的采样口进行采样的,有没有监测就直接敢出具监测报告的……
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条例》对企业的自行监测、第三方机构等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强化了企业的自行监测的规范,并要求主要自行监测排放口安装在线视频系统并联网,未来会进一步考验企业的吴让防治水平;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处罚100万元的罚款,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可以处罚2-10万。
一、针对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等。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从理解上来看,所谓的“自行监测的主要点位”,应该是指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主要排放口”,估计后续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严管”,要求所有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放口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所以说是除了现有在线监测站房内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外,很有可能还要求企业在烟囱周边的建筑物上再安装视频系统,来验证“烟囱的排放状况与CEMS数据的匹配性”,这个得看未来地方主管部门怎么去确定了。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核心就是告诉我们,未来企业要对自行监测结果负责。不管是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监测结果失真,反正你脱不了干系。所以除了在线监测我们要严格要求运维单位按规范落实日常的运维外;第三方手工监测时,企业需要为自己负责,为监测结果负责,要求监测单位在现场采样前通标气、校准仪器、按规范实施采样,不要出现“无人值守”烟枪等监测行为。
《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里面核心的要求,一定要注意无论是在线监测还是手工监测,都属于“自行监测”的大类。对于在线监测而言,碰到设备更换周期的,里面的数据备份、在线监测运维记录、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都要保存5年。至于手工监测,那就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现场采样时的采样现场图片以及采样记录小票,还有数据分析的过程数据,第三方监测机构再也不能找理由要求“企业写申请,还需要加盖公章后再提供监测的原始记录了”,后续到了2026年,直接在监测服务合同里面写明“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条例,后续每次监测结束后,需将监测报告连带监测的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企业”。
二、针对监测机构的要求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其实这一点,大多数监测机构都不存在问题,因为没有备案,就从不来红红的CMA印章。但是企业层面上,容易忽略的是监测单位人员的资质问题,尽管现场采样资质、监测资质等是某些协会发布的,但起码来说还是做过培训才有这个资质,所以企业在要求监测机构提供备案许可外,还需监测单位每次主动提供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的资质,并随同监测报告一并交给企业备案存档。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这条对于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来说算是一个利好。比如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反馈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不准,没有人关注;但是在线设备的运维商发现同样的问题时,可以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告知企业CEMS存在的风险,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整改。若企业还是不闻不问,那就没办法了,运维单位为了撇开责任,只有上“监管部门”报告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这一条,直接把现有的环境监测“内幕”揪出来了,以前看着自行监测数据不达标,找监测单位沟通沟通,付监测费用再测一次,现在监测单位想着这个钱还是不要去赚的好,小心连资质都不保。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封涉嫌违法的相关设备、场所等,并可以开展现场监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说不定主管部门哪天发现了线索,直接去查企业的CEMS,顺便带着监测设备一起去了,那时候就麻烦了。
三、关于处罚的规定
再来看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六)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七)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八)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前面1-6条都是现有的常规操作,看清楚了,《条例》规定“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都可能被处罚2-20万,企业心想还是算了,不行我大不了养个人把监测的事情干好吧。”
最后补了一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予以处罚外,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那些第三方皮包公司做的“一锤子买卖”,卖的在线监测设备或是监测相关的第三方服务,以后不仅要把生产者带出来,还要把销售者一并带出来,让你们都无处遁形,怕不怕?
更严格的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企业该如何做好自行监测
1)设备的选型。尽量选择性能稳定、精度高的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考虑未来监测的需求,除考虑常规污染物(颗粒物、SO2、NOx)监测外,建议预留1-2个富余的监测通道,用于未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比如VOCs等。有些供应脱硫脱硝药剂的厂家也可以提供在线监测设备,甚至还有厂家免费送,为避免风险,不建议使用这些厂家的设备。
2)量程的设定。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更新/更换选型时,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量程设定应达到《环办执法函2021-484》文件中的要求。即: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3)硬件要求。在线监测站房的要求,应满足HJ75/76等标准中关于在线监测站房面积、Ups电源设定等要求,并严格落实高、中、低浓度标准气体的配置。
4)在线监测数据传输。应落实HJ212-2025最新数据传输的要求。
5)在线监测运维。考虑在线监测设备突发的情况以及运维单位响应的及时性,应优先选择具有资质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工厂所在地有在线监测运维人员驻点的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应具备权威机构(如中国环保产业集团)发布的运维资质要求。
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CEMS监管标准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频次、内容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时间及应对措施,协定核心耗材、备品备件的紧急采购、购置流程等关键内容,提升抗风险能力。如果不写清楚,后续在突发情况发生时,极有可能出现因为配件价格谈不拢,导致设备故障不能及时处理等情况发生。
运维人员进出在线站房,必须形成完整的进出记录台账;运维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标定、易耗品更换、零点漂移、误差分析等情况都需在CEMS日常检修与维护清单中记录。不按要求做的话,新的《条例》可以处罚2-10万。
6)对比监测。严格按照HJ76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烟气流速、烟温、含湿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因子进行现场对比监测,出现对比不上的情况,需要及时对原因进行排查,必要情况下需要对在线设备相关模块进行更换。
1)委托性监测单位的选择。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对应的污染物监测采样及分析资质,实验室质量控制程序完备,所有的监测原始数据必须具有回溯性。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等评价体系,核实监测单位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若存在此类情况,需要慎重选择。对于第三方监测单位而言,很可能存在有些特殊监测因子无资质,需要委托第四方进行监测的,那么除了第三方的资质确认外,企业还需要对第四方的资质进行确认,备案存档。
2)监测的过程控制。为保证监测全程可追溯性,从监测人员进出厂区记录开始就要规范采样人的行为,在监测人员进厂时必须有进厂签字记录(可采用厂区视频监测系统、定点定时拍照、人员进出场时间记录等方式记录监测人员进出厂情况)。在现场采样过程中,企业应安排专人陪同,对采样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监测设备监测前的校准、现场采样操作的规范性等进行核实,并要求监测机构对所有的取样点位用经纬相机拍照,并存留带有采样点经纬度、时间的照片、采样仪器照片等相关信息。
3)落实规范化采样。在现场采样过程中,企业需关注采样过程是否按采样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重点关注采样孔封闭情况、采样孔内异物是否清理、烟气监测设备在采样前是否通标气、仪器是否校准,监测采样时间、样本的保存等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等。同时,应确认监测计划所有项目是否全部完成,不得出现漏检;
4)监测报告的获取与保存。在企业拿到监测报告时,需要关注报告是否有CMA印章,监测机构的报告签发人签字是否完善,然后关注报告中记录的监测时间、点位、污染物排放相关参数(排气筒内径、排气筒高度、烟气流速/流量/烟温、排放浓度、氧含量等)与实际工况的一致性,现场采样的照片是否附在监测报告后面。需特别关注确认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是否与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相符,且需满足最新的环境监测方法要求。
至于监测报告的保存,按季度顺序依次进行保存,并进行电子化存档,保存的最低期限为5年,否则一旦主管部门较真的话,拿不出来近五年的监测报告,那可是要处罚的。
环境监测无小事,是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处置效率的体现,也是环保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依据之一,更是一个守法、诚信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监测的结果是企业污染治理的“度量衡”,对于企业公民而言,严守法律的底线,坚持环保的红线,以国家法律法规、监测规范为基准,以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为前提,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是排污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而言,坚守环境监测的规范和诚信底线,才能走得更远。即使要卷市场,也应该在保证质量,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尺度下“卷”,要对排污企业的不合理“诉求”说不,才能走得更远。否则极有可能被市场、被法律反噬。
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图片文件来源于绍兴市检验检测协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