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一 、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西周统治者 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建立了以 宗法 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 “ 敬天保民 ”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史料实证】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书》云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汉书·刑法志》
解读: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系统化和规范化。
(2)法治: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 汤刑 》,周朝有《 九刑 》,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2.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起因:春秋时期,郑国的 子产 “铸刑书”, 把刑法浇筑在青铜器上, 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成文法 。 (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中国古代的礼与理,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
子产 “铸刑书”导致邻国一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这也是 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拓展】子产 “铸刑书”
(1) 背景:周王室衰微,分封制瓦解,井田制崩溃,社会变革剧烈,矛盾冲突加剧,周朝的法律制度失去作用,强大的诸侯国在争霸的同时,也制定和公布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2) 影响:
①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
②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统治。符合时代发展潮流。
③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注:春秋之前的刑律是掌握在贵族手中,他们不愿公布刑律,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
(2)体现:儒家与法家之争
|
学派 |
主张 |
代表人物及观点 |
|
|
儒家 |
人性善, 主张德治 |
孔子 |
统治者要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 |
|
孟子 |
建议统治者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
||
|
法家 |
人性恶, 主张法治 |
商鞅 |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
|
韩非 |
提倡以 “ 法、术、势 ” 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
||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拓展】
1.韩非主张“法术势”相结合:
“法”,指法律、法令。“术”,是君主驾驭臣民,使之服从于统治的手段和策略。“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法家学派中对于三者各有侧重:商鞅尚法;申不害重术;慎到乘势;韩非则认为以上三家各有不足,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无法”,慎到则偏“自然之势”,都很片面,因此主张抱法处势而用术,将三者结合起来。因此,韩非被誉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2. “以法为教”和“以吏为师”
(1)“以法为教”:是先秦法家主张的专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的制度。认为法令为治国之本,可规范民行,富国强兵。
(2)“以吏为师”:是先秦法家的教育主张,是以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的制度。
(3) 结果:
①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 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
(1)秦朝开创: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商鞅在李悝《法经》基础上“改法为律”,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秦律)
(2)汉承秦制: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3)律令并行: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 律 ”和“令”的区别在于,“律”是经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比较成熟的并以国家名义颁市的法律规范;“令”是根据统治形势的需要,经过一定的议定程序后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其主要是对“律”或现有的“令”起补充作用,而秦之令则不具有这种内涵,说明“令”在秦汉两代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2. 汉律的特点:
( 1)崇尚宽简: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
( 2)皇权至上: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 3)儒家经义成为法理基础:汉代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西汉中期形成了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即“引经决狱”。
【提示】 所谓 “引经决狱”也称 “春秋决狱” 。 是指在遇到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
2.魏晋时期的律令儒家化
(1)原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2)原则: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4)律令儒家化表现:
( 1)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犯罪(“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日内乱。 ”)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映了西汉中期以来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
( 2)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准五服制罪”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义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晋律》首立 “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 服制 ”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一般来说,服制愈重即亲属关系越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摘编自《中国法律思想史》
( 3)规定“存留养亲”制度,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的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亲戚可以照料其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存留养亲”制度根植于儒家“孝”的观念,是法律儒家化的又一表现。
3.唐朝的法治和礼治
(1)唐朝的法治
|
表现 |
①唐高宗永徽年间,在 《 贞观律 》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 ②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 |
|
评价 ![]() |
①《 唐律疏议 》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是 后世 王朝创制法律 的 蓝本。 ②唐律是 礼法结合 的典范 ,要求维护 “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就有数十条之多。 |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唐律疏议》
解读:权(存)留养亲、同居相隐原则说明了《唐律疏议》对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
【思维点播】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 ——唐律
唐律以儒家倡导的 “德主刑辅”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匡正了秦朝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所遵循的重刑主义传统, 立法上宽严适中,公允平缓,体现了强烈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气息。 强调慎刑原则,这一原则在唐律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其一,死刑条款减少。其二,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其三,量刑幅度减轻。其四,慎用刑罚。唐律从总体原则到具体条款,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 但以礼入法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走向主观化。使儒家经义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模糊化,判案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利于人们法治意识的形成。
【拓展】
1. 《唐律疏议》的编撰背景和特点
(1)背景 :
①政治上:君主专制 中央集权的强化,封建社会进入繁盛时期。
②经济(社会)上:封建小农经济(和宗族社会)占主流。
③思想上:受儒家正统思想影响,继承汉晋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④ 统治者 “德政”意识浓厚。
(2)特点 :
①立法思想:“以礼入法”(礼法并用、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儒家伦理道德)高于法。
②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刑事立法,围绕刑法内容展开)。
③司法原则:“理不可疑”(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或判案讲求证据)。
2.中华法系:
法系是法学上的用语,是指由若干国家的法律所组成的,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共同制度内容、共同风貌特征以及共同话语体系的法律体系。自公元前 2100年前后在两河流域形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法系——苏美尔法系以来,世界上已先后出现了埃及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等众多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 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以刑为主;重刑轻民;司法从属于行政。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成。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渐解体。
(2)唐朝的礼治
①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 分 “五礼”, 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拓展】五礼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吉礼 :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 天神 、地祗、 人鬼 的祭祀典礼。主要内容有 :(1)祀天神:昊天上帝;祀日月星辰;祀司中、司命、雨师。(2)祭地祗:祭 社稷 、五帝、五岳 ;祭山林川泽;祭四方百物,即诸小神。(3)祭人鬼:祭先王、先祖;禘祭先王、先祖;春祠、秋尝、享祭先王、先祖。
嘉礼 :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嘉礼主要内容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 贺庆之 礼。
宾礼 :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
军礼 :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
凶礼 :凶付杠击泪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凶礼的内容有: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②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拓展】 唐朝家训的社会功能
(1) 巩固封建统治。
①为封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宣传和辩护。
②促进了宗族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对封建社会的延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③大力宣传“学而优则仕”,一方面为统治阶级选拔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以科举制度网罗知识分子。
④家训是社会意识形态内化为个人意识的中介,起到了缓和消融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冲突的作用。
(2) 拓展了儒家思想社会教化的视角和领域,加速了儒学的社会化 、世俗化 过程。
①使社会成员自觉地接受传统文化的教化,接受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
②以通俗易懂的传播形式,将博大精深、 玄奥缜密 的中国传统文化传递给社会成员 。
三、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元至明清时期法律的发展演变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编纂与 963年的《宋刑统》,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 大明律 》,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 “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律”与“例”的关系 : 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在于,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可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而且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往往大于律,例成为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工具。
(4)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 大清律例 》。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1)儒学的基层渗透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
②以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朱熹编著《小学》,教育青少年遵循 “三纲五常”。 ……举《论语训蒙口义》《童蒙须知》为例,要求儿童衣着、语言、行为、读书、写字、饮食等方面的习惯,都要遵从“礼”的规范。
——《古代中国主流思想演变》
(2)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
|
发展历程 |
①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 《吕氏乡约》是儒家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③清朝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 圣谕广训 》,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 |
|
影响 |
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 |
3.宋代至明清时期的乡约
( 1) 概念: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阶层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机的基本建制,它是通过士大夫自觉地义务地在乡村建立起来的开展思想教化的制度。
( 2)发展:
宋代:开创乡约,《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乡约,宋代乡约与法律分离 -“约律分野”,乡约内容以道德教化为主。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明清:乡约发展的鼎 盛 时期,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数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明清时期乡约增加了宣讲 “圣谕”的内容,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官方政府推动设立。这说明乡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加强基层社会管理。
( 3)乡约的职能和影响:
职能:
①教化职能:通过奖善惩恶的手段,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对乡民进行教化。
②救助职能:强调乡约与社仓、保甲、社学等结合,乡约的救助功能得到凸요。
③法律职能:乡约逐渐官方化后呈现出来,在调解民间纠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影响:
①有利于匡正民风,革除陋习。
②有利于维持地方社会秩序。
③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
④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⑤有利于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