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但是一份法律检索报告不可能将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概括其中,而是应围绕某一核心问题展开研究。
我们在确定要检索的问题前,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将案件事实抽象成各类法律关系,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分析哪些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哪些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涉及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除;在交付货物时,又涉及指示交付与观念交付;支付货币时涉及承兑汇票与一般保证。在以上多个事实与法律关系之中,我们需要找出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假设在以上案件当中,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是合同的解除,那么我们接下来要研究的问题就围绕此展开。
实操中,具体进行法律研究的可能是团队实习生或者新手律师,往往对案件事实情况不是特别了解,这时候就需要充分询问,明确要研究的问题。许多新手律师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始检索,这样的检索往往是无效的,纯粹浪费时间。不如先把情况问好,再去检索。
1.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法律检索报告首先需要搜寻的内容。此处的法律规定指的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亦即,应对法律的正式渊源进行穷尽式检索。
有时因为工作习惯的限制,我们检索完几种法律渊源之后,就不再往下检索了。这时候建议我们将检索过程与法的全部渊源进行一一对比,看是否有缺漏。
2.案例
案例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部分省份法院的实操中,法官甚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类案检索报告。有时候,律师的解释并不能让法官产生动摇内心确信的效果,但提供权威的类案则能有力地支持己方观点,增强说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第19条规定,指导案例必须参照适用,除非案例本身失去效力。如果法官不按照公报案例进行裁判就需要充分说理,否则此会成为追究法官责任的重要事由。
案例本身亦有效力等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普通案例>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基层人民法院案例。律师应当首先按照以上顺序依次检索类案。
法律检索报告不应当将案例整篇复制,而是应当简要概括与待解决法律问题有关的事实与裁判原因。将多个案例的检索结果单独整理,即可形成一份独立的案例检索报告。案例全文应当作为附件附在法律检索报告的后面,同时应当将案例中的重要内容标记出来,方便日后查找。
3.理论
部分较为疑难的法律问题无法通过检索法律规定与案例直接解决,此时可能需要进一步检索一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如法学理论与法律解释。

法学理论主要可以从学者的专著与论文中获取,法律解释常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各类“理解与适用”丛书之中。有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记者问也可以帮助解释问题。
此部分撰写成文时,不应当只将法学理论与法律解释的内容概括出来。而是应当将出处一并标注出来,方便日后查找。
4.总结
以上内容检索完毕之后,应当对问题的结果进行总结。如果对总结的正确率非常有信心,也可以将此部分提到法律检索报告的最前面,以供读者快速了解问题的结果。
总结时应当将具体引用的法律规定、案例、法学理论、法律解释等概括陈述出来,严格遵循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三段论式论证方法,得出自己的结论。
法律检索报告应力求得出明确的结论。为了保证结论的正确性,我们需要穷尽所有的检索方法。这不仅包括应当将法律的正式与非正式渊源全部检索穷尽,还包括应当充分利用手头所有的检索工具,例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还包括微信搜一搜、中国知网。哪里可能有答案,我们就应当往哪里检索。绝不能因为怠惰而减少检索的路径,匆匆忙忙、依据不充分地得出答案。
法律检索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为我们的实务操作做出指导,我们的实务操作需要明确的指引,因此法律检索报告的结论也应尽可能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棱两可。当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时,应明确列出各种可能性并分析其利弊。部分疑难问题可能难以检索出有充分保证的、已经过实操确认的答案,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事实情况与法院偏好选择自己的做法,这一选择就会指引我们迈向那个最终的答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检索报告也不应当限于纸面的检索,还应当包括实操的规则。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程序性问题,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内部规定或操作习惯。因此,除了书面检索,还应通过致电法院咨询、请教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同行等方式,了解实务中的具体做法。这部分的检索结果也需要体现在法律检索报告中,为我们的实操做出重要指导。
有时候,即便我们穷尽法律检索方法,也并不确定能得出最终的唯一的答案。因此,我们在检索报告中应当将风险充分提示,一方面可以使读者了解到行为的风险,也可以让日后的我们基于情况的变化重新评估操作的路径。
得出结论的依据可以概括展示在检索报告中,但是依据的原文应当完整附在报告后面。专著类依据可以摘出部分页面进行展示,其他法律、案例型报告应当尽可能完整展示,并标记出重点,以形成完整论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