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較為詳盡的保存了財用錢相關簿籍。通過對財用錢相關簡牘的整理,可以還原孫吳賦稅收缴及期會相關簿書的運作流程。鄉吏製作的財用錢相關要簿表明,鄉吏需核實統領鄉實際戶口情況,根據戶繳財用錢數額,計算賦稅應繳總額,統計賦稅已入未畢情況。庫吏針對期会校計項目,對財用錢實繳數額進行再整理。列曹統籌庫吏和鄉吏的工作,檢校二者所制文書簿籍,並製作相應的校計簿交由期會審核。孫吳基層賦稅的收繳由郡府主導,鄉是賦稅收繳的落腳點,縣是賦稅管理的核心。縣廷依靠縣曹完成賦稅簿籍的整理,通過期會校核簿書提高收繳效率與準確性。
[关键词]
長沙走馬樓吳簡 財用錢 期會 鄉吏
基於走馬樓吳簡展開的賦稅研究,往往以倉吏、庫吏和倉田曹為核心,考察孫吳的倉庫制度,[1] 較少關注孫吳基層賦稅收繳的整體流程。想要及時掌握賦稅的收繳情況,離不開完善的賦稅校計制度。財用錢是為了支付用於政府辦公及政府事務支出而徵收的賦稅,是政府財政收支中較為重要的一項。[2] 根據出土文獻中關於財用錢的記載可知,財用錢的收支需經過嚴格地審查與監管,[3]因而可由財用錢考察賦稅管理制度。長沙走馬樓吳簡保存了臨湘侯國(縣)財用錢相關的吏民戶數要簿、入受簿、承餘新入簿等簿藉,較為詳盡地記錄了財用錢收繳的過程。基於以上考慮,本文擬以長沙走馬樓吳簡為主要材料,對財用錢相關簡牘進行復原與整理,在理解賬簿簡冊所含信息的基礎上,重點考察不同吏員如何依託簿書履行職責。在復原賦稅收繳流程的過程中,探討孫吳賦稅管理的制度機理。
長沙走馬樓吳簡中與財用錢相關的簡牘大概在三百枚左右,近一半集中在發掘簡Ⅱ區b段的第29坨即《竹簡[陸]》的簡4674-4832,其他散見於各卷《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4]根據發掘報告可知,發掘簡Ⅱ區b段位於Ⅰ區南側,這一區域並未受到井壁塌垮泥土的擠壓,保存較為完整。[5]根據《竹簡[陸]》所附簡牘揭剝示意圖(揭剝圖陸·圖四十六)可知,Ⅱb㉙簡牘大體保存完好,疊壓層次清晰,上下、左右連接緊密。雖然部分簡層的簡牘有一定的缺失,但158枚簡大都與財用錢相關,可能由同一或相關主題的冊書構成,關於簡Ⅱb㉙可注意者有以下幾點。
首先,不同於吳簡中常見的稅錢繳納賬簿,簡Ⅱb㉙未見到作為賦稅繳納憑證的財用錢入受莂,說明簡Ⅱb㉙並不存在財用錢入受簿。其次,簡Ⅱb㉙中存在許多簿籍標題簡,記錄了財用錢要簿、已入未畢簿等簿籍名稱。再次,簡牘涉及庫吏殷連,鄉吏五䓗、文騰、劉平、五訓,尉曹史郭邁、陳通和臨湘丞掾等諸多官吏,提示簡Ⅱb㉙所載事件需要多方吏員的參與。那麼簡Ⅱb㉙主要由哪些簿籍組成?財用錢相關事務為何涉及如此多不同的吏員?尉曹、庫吏、勸農掾等在其中分別扮演怎樣的角色?筆者嘗試以吏員身份為區分,對第Ⅱb㉙簡進行整理,回答以上問題。
一、賦稅收繳與鄉吏職責
在Ⅱb㉙簡的頂層,有三枚簡記錄了鄉吏被鞭杖事,[6]引起筆者注意,擬先行討論:
在Ⅱb㉙簡的底層,即第25、26和27層簡中亦有類似的記載:
《三國志·吳書·黃蓋傳》記載黃蓋任石城縣長,教導屬吏:
《黃蓋傳》的記載似說明鞭杖是懲罰屬吏奸邪的常用刑罰。傳世典籍中,鞭刑和杖刑一般是兩種獨立的刑罰。[10]吳簡許迪割米相關木牘載“郡曹啓府,執鞭錄事掾陳曠一百,杖琬卅”[11],可見孫吳的鞭刑與杖刑是分開執行的,“鞭杖”應是對兩種刑罰的一種合稱。鞭杖簡也強調“各”,比如簡2中的“鞭杖各六十”,應指鞭刑與杖刑各六十。[12]從簡2和簡4來看,鄉吏可能受到了兩次鞭杖。以五訓為例,前后分別受到鞭杖各六十和鞭杖各三十的懲罰。為何要多次對鄉吏懲以這麼重的鞭杖之刑呢?筆者猜測兩次鞭杖具有一定聯繫。由簡3、4可知,兩次鞭杖均與財用錢收繳相關。簡1中“未畢”的記載表明第一次鞭杖的原因可能與未按時完成財用錢收繳相關。在逾期之後,未完成收繳的部分變成了“逋欠”,第二次鞭杖的原因可能為未按時交齊逋欠的財用錢。[13]底層簡4、5、6、7、8中“某鄉逋財用錢”的記載恰與此互證。可見,在收繳賦稅時,不僅核查鄉吏是否按期完成收繳,而且逾期之後會及時統計補交情況,對未完成追繳的鄉吏则進行二次處罰。兩次懲罰的記載位於這坨簡的兩端,處罰原因亦有一定的連貫性。Ⅱb㉙簡記載的核心內容可能與此相關,主要記錄了審核財用錢已入未畢事宜。鞭杖簡的後半部分均強調由鄉吏某某主,似乎說明賦稅的收繳由鄉吏全權負責,這在其它簡牘中也有體現:
以某鄉開頭的簡牘,都應為鄉吏所作。Ⅱb㉙簡中由鄉吏製作的簿籍主要是鄉吏所列的各鄉“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
其中簡12與簡16均有財用錢十一萬二千八百的記載。這可能並不是巧合,簡16所指的二鄉可能即桑樂二鄉。根據簡16所載數據,二鄉領吏民一百三十一戶共收財用錢十一萬二千八百,即一戶收財用錢八百六十一。由《竹簡[伍]》簡5090-5387組成的第lc⑫坨簡和簡7201-7230組成的Ⅱa⑭坨簡,記錄了嘉禾三年財用錢相关要簿,保存較為完整,可與之對讀:
簡14、15和21是鄉吏所制的文書簡,簡12、13、16、17、18、20和22為內容簡,簡11、23和24屬於簿籍的標題簡。簡19較為特殊,從吏民戶數來看,應為據鄉吏所製簿籍總結的臨湘財用錢要簿。整體而言相關簿籍的主題為“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格式可總結為:
從總結的格式來看,財用錢要簿的首要目的似乎是統計各鄉應繳財用錢數。簡17和22表明,各鄉的應繳財用錢數是鄉吏根據戶收財用錢數和總戶數計算而來。
鄉吏雖然受臨湘縣廷指派收繳財用錢,但戶收財用錢數卻並不由臨湘縣廷決定而是由郡府决定:
簡25是長沙郡所下文書,在中部督郵所下官記中已經寫明嘉禾元年戶繳財用錢數,說明鄉吏按戶收繳的財用錢數是臨湘縣根據長沙郡府的指示转达。由於字跡殘缺,關於財用錢的具體數額僅能辨認“戶收八百有”,“有”應通“又”,說明八百後應存在一個具體的數字,具體數額已不可知。雖然不能完全與前文嘉禾元年桑樂二鄉的戶收八百六十一錢完全印證,但已經能夠確定嘉禾元年戶繳財用錢數在八百多錢。相較而言,嘉禾三年吏民財用錢要簿保存的更為豐富與完整。簡17、19和22均有“戶收財用錢八百”的表述。根據簡文所載戶數與總錢數進行計算,簡17載都鄉領吏民三百九十戶共收財用錢三十一萬二千,一戶恰好為八百錢。簡19載二千二百戶應出財用錢一百七十七萬七千六百,一戶約七百九十六錢,存在四錢的誤差,可能是鄉吏計算或書寫錯誤等原因導致的。簡22的戶收財用錢數同樣為八百。結合“戶收財用錢八百”的表述,大體可以确定臨湘嘉禾三年戶收財用錢數為八百。將嘉禾元年與嘉禾三年的財用錢相關記載進行比較,則發現均有“戶收財用錢〇”的表述,錢數雖然並不完全一致,但差額不大,在百錢以內。說明長沙地區每年應繳的財用錢數存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區間。戶繳財用錢在嘉禾元年與嘉禾三年間的數額變化,可能與長沙地區的收成情況有關,也可能與政府所需辦公費用的變化有關,又或者兼而有之。如果純屬前者,則意味著財用錢的征收及使用,具有濃厚地方色彩;如果純屬後者,財用錢的征收及使用則與中央密切相關。當然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是中央制定,地方調整執行,但囿於材料,具體答案目前尚不能確定。
除戶繳數額外,統計賦稅總數的另一個重點是核實賦稅減免戶數和應繳賦稅戶數:
簡28為臨湘侯國(縣)上報的本年度吏民戶數牒。簡26、27為本年度的具體戶數變化情況。簡26記錄了因病去世造成的減員,簡27則記錄了因人口遷移造成的戶口減少。吳簡所見對於賦稅減免往往會寫明“不收錢”或“不收租”,但財用錢相關要簿並未見到類似記載。不同於粢租米等賦稅的收繳,財用錢似乎並不強調戶人的特殊身份,不存在因特殊身份而“不收錢”的情況。“流移”和“物故”,不是因特殊情況而進行的賦稅減免,而是自然情況下產生的戶口變動,更傾向是對本年度實際戶口數的統計。簡18和簡19中的“定領”意為清點計算後的實際領人數,定領戶數可能即為除去“被病物故”、“流移”等情況後鄉吏的實際領民戶數。從上文總結的財用錢要簿可知,鄉吏需核定本年度的實領戶數,結合長沙郡文書上規定的戶繳財用錢數計算出本年度統領鄉的應繳財用錢總數。簡25說明長沙郡府所下文書規定了臨湘縣的戶繳財用錢數,簡28則說明收繳財用錢時臨湘會向長沙郡府匯報本年度實際吏民戶數。因此,長沙郡府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確定戶繳財用錢數和戶數把握各縣應繳財用錢總數。由於吳簡保存的主要是縣級文書,無法確定戶繳財用錢數額是由長沙郡府單獨制定還是由長沙郡府結合中央規定確定,更無法推定中央在財用錢收繳過程所扮演的角色。但通過與“戶品出錢”、口算錢等常見賦稅項目的比較,有助於加深我們對財用錢性質的理解。
從征收單位而言,按戶收繳的財用錢與吳簡常見的“戶品出錢”相類。不過,“戶品出錢”的數量一般在一萬兩千錢至四千四百錢之間,數額遠高於財用錢。另外“戶品出錢”將戶劃分為“故戶”與“新戶”兩個類別,再各自劃分上、中、下戶品,不同戶品繳納的錢數不同,這與財用錢的收繳方式大為不同。或許因為“戶品出錢”不同於財用錢、口算錢等固定稅收項目,不是臨湘侯國的日常財政收入,具有臨時征調的性質。由於臨時征調的數額較大,考慮到不同民戶的承擔能力不同,故而分等征收。[16]按《漢舊儀》記載“人百二十為一算”[17],漢代即規定了算的具體數額,吳簡中亦有“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錢一百廿合三萬二千二百卌(壹·4980)”的記錄。從固定稅額與“收錢一百廿合”的記載格式而言,財用錢与口算錢更為類似,不同的是口算錢按口征收,由金曹負責,[18]財用錢則似乎由尉曹管領。孟彥弘曾根據江陵鳳凰山漢墓所見簡牘推測,口算錢是主要用於地方政府的開支,而財用錢主要用於中央政府,與口算錢配合使用,甚至可能是為彌補口算錢的不足而征收,[19]金曹與尉曹的分工或許由此而來。
鄉吏所作財用錢要簿表明,統計管領鄉戶口變化和應繳賦稅總額均為鄉吏的職責,鄉間賦稅的實際收繳主要依靠鄉吏來執行。秦漢以來,基層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鄉官制度,鄉的戶口登記、田產變更、賦稅收繳分屬鄉嗇夫、田嗇夫、鄉佐等共同完成,至於孫吳這些職責似乎集中於勸農掾一身。[20]根據吳簡的記載,孫吳由勸農掾/典田掾承擔管領戶口、統計田產及收繳賦稅等職責,基層賦稅的相關事務似乎全部由鄉吏完成。[21]根據上文所論,孫吳基層賦稅的收繳,由郡府主導,鄉吏具體執行。鄉吏的職責是否過於集中、缺乏監督?怎樣確定鄉吏工作完成情況,鞭杖簡由誰製作?孫吳的稅錢一般繳納入庫,由庫吏進行保管並製作相關簿籍,財用錢也是如此:
按揭剝圖(揭剝圖玖·圖二十三),簡29、30為前後相連的兩枚簡牘,鄉吏區光、蔡忠收繳的財用錢最終交給了庫吏潘有,由潘有保管。那麼是否由庫吏統計鄉吏的收繳情況並製作鞭杖簡呢?還需進一步考察庫吏的職責。
二、庫稅管理與簿籍再整理
孫吳基層的糧米繳納入倉,由倉吏管理;而錢、布、皮等物則繳納入庫,由庫吏掌管。故而一般由庫吏收管錢布等物的入受莂,並製作相關簿籍。但在Ⅱb㉙簡中,同時存在尉曹製作的財用錢相關賬簿,例如“尉曹謹列二鄉領財用錢已入未畢簿(陸·4687)”。因此對於一些未寫明製作者的簡,無法以製作者為依據判斷庫吏與尉曹的職責劃分。僅從簡文判斷,Ⅱb㉙簡中只有4枚由庫吏殷連製作:
從簡牘形製來看,Ⅱb㉙簡中第一、二層簡的寬度要明顯窄於三四層,而與Ⅱb㉘簡的規格形制基本一致。從簡牘內容來看,Ⅱb㉙簡前兩層簡與Ⅱb㉘最後幾枚簡的內容關聯度更大,都為庫吏所制襍錢簿。[23]現摘錄Ⅱb㉘最後九枚簡如下:
簡35為承餘新入襍錢簿的標題簡,說明這九枚簡牘可能均屬於庫吏殷連所作的八月承餘新入襍錢簿。凌文超曾指出承餘新入襍錢簿由標題簡、新入簡、出用簡和統計簡組成,並總結承餘新入襍錢簿的基本形式如下:
比對可知簡35-簡43與承餘新入襍錢簿的基本格式一致。簡35為承餘新入襍錢簿的標題簡、簡37、38、40為承餘新入襍錢簿的新入簡,簡39為出用簡,簡36、41、42、43為統計簡。Ⅱb㉙簡的第一和第二層簡同樣屬於庫吏殷連所作的承餘新入襍錢簿:
值得注意的是,簡31-52這些由庫吏殷連製作的簡牘,規格形制基本一致,寬約0.8-1.2釐米,長約23.8-24.2釐米,與其他文書在簡牘形制上有明顯的區別。非庫吏殷連製作的簡牘明顯寬於庫吏殷連製作的簡牘,約1.1-1.6釐米。故而可以簡牘寬度為依據,篩選出Ⅱb㉙簡中由庫吏製作的簡牘:
除去第一、二層的承餘新入簿相關簡牘,Ⅱb㉙簡中由庫吏殷連製作的簡共有以上十八枚。以鄉為單位,分別統計了樂鄉、桑鄉等十一鄉各鄉所入財用錢數及十一鄉所入財用錢總數。另外,簡59和簡66都記錄了都鄉的入錢情況。這可能和鞭杖簡的情況相同,庫吏在賦稅收繳逾期之後,再次統計了補交財用錢的情況。但由於簡牘的缺損,具體情況已不可知。
庫吏的主要職責是接受並管理入庫的襍錢,製作相應的賬簿。[25]Ⅱb㉙中所見簿籍並非原始的襍錢入受簿,而是庫吏以襍錢入受簿中的財用錢為對象,對本財政年度內諸鄉入庫財用錢數目和逋欠數目進行了專門的再整理。經庫吏再整理的簿籍主要記錄了孫吳縣級賦稅的實際繳入數量,可以與鄉吏製作的簿籍形成財賬的二重對照,是校計賦稅實繳情況的重要憑證。雖然庫吏統計的財用錢數與鄉吏收繳財用錢的工作有一定聯繫。鞭杖簡的規格明顯與庫吏所制的簡牘不同,鞭杖簡並非庫吏殷連製作。
庫吏對所制襍錢入受簿進行再整理似乎是為了交付他人參考與使用。在由《竹簡[玖]》簡5282-5342組成的第lc⑫坨簡中,集中出現了由庫吏潘有製作的嘉禾三年財用錢木牘文書。在木牘文書周圍,存在庫吏書詣尉曹的相關記載:
從簡71和簡72從殘存部分可以看出,庫吏在收繳財用錢之後,往往書詣尉曹。侯旭東指出,“詣某曹”即文書已經送達機構,[26] 庫吏已將財用錢相關文書轉交給尉曹。鞭杖簡並非庫吏所作,庫吏不負責檢校鄉吏的收繳情況。尉曹可能才是鞭杖簡的真正製作者,故需進一步了解尉曹的職責。
三、簿籍互證與尉曹職責
鞭杖簡是否由尉曹製作呢?僅從簡牘記載的文字內容難以判斷,因此嘗試利用圖版進行考察:
簡73、74和75的形制基本一致,都以同一種規格的簡為書寫材料。其中,簡73、74字跡較為一致,簡75有所不同。以“未畢”兩字作比較,簡73和簡74用筆的起收、圓轉基本一致,筆畫較為圓鈍,尤其是“未”字的一撇一捺,相互呼應,如出一轍,應為一人所作,可以確定鞭杖簡是由尉曹製作。而簡75的字體較為瘦長、筆畫緊密,“未”字的一撇一捺與中間的竪緊密連接,與簡73、74的用筆明顯不同。這可能是因為這批文書由郭邁與陳通兩位尉曹史製作。尉曹製作各鄉已入未畢簿統計財用錢收繳情況,當鄉吏未完成收繳任務時,根據逋欠糧米數量製作鞭杖簡給定懲罰建議。里耶秦簡同樣留存有尉曹的相關記載,有助於對尉曹職責的理解。秦縣廷中尉曹作为县曹之一[27]主要負責製作縣尉上下行的文書、簿籍。[28]楊振紅、曹旅宁指出,縣尉掌管置吏、除吏等職事,掌管人事權與上計權,[29]孫吳由尉曹提出定刑建議、製作鞭杖簡可能與此相關,是秦漢尉曹職責的延伸。
如上文所論不誤,鄉吏與尉曹當存在從屬關係,可能由尉曹向縣廷轉交鄉吏所制簿籍並稟報相關事務:
尉曹製作的“二鄉”領財用錢已入未畢簿與簡12、16等鄉吏製作的二鄉相關簿籍有緊密的聯繫,對應鄉吏管領二鄉的職責。[30]從“二鄉領財用錢”的描述可以看出,這類簡似乎是針對鄉吏的收繳情況製作的。除二鄉財用錢已入未畢簿外,由尉曹製作的簿籍還有各鄉元年財用錢簿。
在Ⅱb㉙簡中存在兩類“入”字開頭的簡牘,一類如簡80和簡82一般寫作“入〇鄉財用錢〇”;另一類如簡81和83,一般格式為“入〇鄉元年財用錢〇”。據前文所論可知,簡80和簡82為庫吏統計的各鄉財用錢數量。簡81和83從簡牘形製上來看並非庫吏所製的統計簡,其“元年財用錢”的記載與簡79中“元年財用錢簿”一致,應為尉曹所製各鄉元年財用錢簿的一部分。對比簡80、81和簡82、83,尉曹製作的元年財用錢簿可能是根據庫吏所製各鄉財用錢實入情況總結而成。
通過鄉吏、庫吏和尉曹三方所製簡牘的比較,可以直觀的看到三者所製簿籍的對應關係。尉曹有校計財用錢相關簿籍的職責,故而需根據鄉吏與庫吏所製簿籍分別整理製成二鄉財用錢已入未畢簿和各鄉元年財用錢簿。關於秦汉縣曹和校計的關係,已有學者根據秦汉出土文献展開了較為豐富的研究,[31]指出縣曹通過對官計、課的拘校、核定和整合对諸官进行监督。[32]從財用錢的收繳可知,尉曹作為孫吳縣曹的一員,同樣擔負了校核和整理諸官簿書、監督諸官工作的職責。不同的是,秦代上計簿的製作程序為諸官上交其內部官計於縣廷,縣廷收到官計後交付相關縣曹校對、核實再呈交縣廷;[33]而孫吳的簿書則直接交付至縣曹,由縣曹整理完畢後再提交縣廷,整體流程上更加直接簡練。[34]
另外,尉曹對於財用錢的管理不限於嘉禾元年,僅舉《竹簡[玖]》中五枚連續的簡牘進行簡要分析:
《竹簡[玖]》的圖二十三表明,以上五枚簡牘處於同一層且前後相連。簡87和簡88明確記錄了這坨簡的製作時間為嘉禾三年,且由鄉吏文騰、何耕等人負責財用錢的收繳。從簡86可知,由庫吏保管財用錢並將相關賬簿交付給尉曹,由尉曹稟報財用錢相關事宜。嘉禾三年財用錢收繳的大體流程和嘉禾元年一致。此外,庫吏製作的襍錢簿表明,嘉禾元年至嘉禾六年,財用錢均為固定的稅收項目。由此看來,尉曹可能並非臨時被委派來處理財用錢的收繳與審計,而是較為穩定的管理歷年財用錢的收繳。孫吳的稅錢往往由金曹負責、而稅米則由田曹或倉曹負責。[35]可能因為財用錢是主要用於中央尚書省的辦公費用,用於地方政府的比例較少,[36]需要將大部分的財用錢運送至中央政府,而根據《續漢書·百官志》所載,尉曹“主卒徒轉運事”[37],故而由尉曹而非金曹負責財用錢相關事宜。
根據以上所論可知,尉曹是臨湘侯國(縣)列曹之一,是縣廷在財用錢簿籍方面的負責人。在統計財用錢已入未畢情況時,鄉吏和庫吏所制簿籍均彙集於尉曹處,由尉曹整理上報給臨湘侯國(縣)。尉曹一方面在庫吏統計各鄉實入財用錢數額的基礎上製作諸鄉某年財用錢簿,作為財用錢實入情況的依據;另一方面針對鄉吏收繳情況製作財用錢已入未畢簿並根據逋欠情況製作鞭杖簡、給予未完成工作的鄉吏以懲罰建議。臨湘侯國(縣)通過尉曹製作、整理的文書掌握財用錢的收繳情況、敦促賦稅收繳工作的完成。
四、Ⅱb㉙簡性質與孫吳基層的
賦稅管理
至此,以鞭杖簡為線索,本文明晰了Ⅱb㉙簡中鄉吏、庫吏和尉曹在基層賦稅收繳中的基本職責。並在此基礎上,對Ⅱb㉙所載的主要內容進行歸納與整理,以示意圖作簡單說明:
底圖為《竹簡[陸]》的揭剝圖四十六。如圖所示,根據簡牘製作者身份以不同顏色進行標識。在Ⅱb㉙簡中,除1-3層與最後四層外,大部分簡牘都記錄了同一個主題,即嘉禾元年財用錢已入未畢情況。可見Ⅱb㉙簡的主體是臨湘侯國(縣)及其列曹處理嘉禾元年財用錢已入未畢事宜的文書。Ⅱb㉙簡中尉曹相關簿籍較多可能因為鄉吏與庫吏並不直接向臨湘縣廷匯報,其製作的簿籍由尉曹代為上報給臨湘侯相丞。[39]那麼郡縣往來的相關文書主要記錄了什麼內容呢?Ⅱb㉙簡保存了兩枚與期會相關的簡牘:
簡89記錄的“期會掾”,僅見於長沙走馬樓吳簡之中,是專門掌管期會的官員。[40] “期會掾烝若”一般出現在君教簡的相關記載當中。簡90即為一枚君教簡,該簡並非木牘,而是單枚竹簡,簡頭為清晰的“府君教”三個大字,中間部分字跡已模糊不可辨認,下端為簽發日期及負責人簽名。君教簡前的同層竹簡已經缺失,君教簡後為一枚載有“不得稽留”的簡牘。“不得稽留”即不得停留,為敦促吏員在某一時間內迅速完成工作的常見用語。第22層簡缺乏關於君教簡涉及事務的具體描述,難以根據簡文記載推斷君教的主要內容。但在第23層簡中,簡90下方疊壓的簡牘或許有助於了解君教簡的主要內容:
簡93中的“原”可能為鄉吏黃原[41],簡文雖有部分文字不太清晰,但從“已入未畢”這一記載可以看出,與黃原等鄉吏收繳完成度相關。結合鞭杖簡相關的考察,Ⅱb㉙簡應是對鄉吏財用錢收繳工作的課考。近年來,秦漢出土文獻中關於“驛馬課”、“牛羊課”等諸多“課”的材料加深了學界對秦漢“課”的理解。[42]吳簡之中雖然沒有關於課律或“某課”的記載,但君教文書展現的期會過程,卻體現了孫吳賦稅收繳與課考的聯繫。Ⅱb㉙中出現了參與期會的全部官吏,且工作內容與期會木牘基本一致,可參照吳簡中其他保存完好的君教簡進行理解:
以上三枚君教簡都反映了以期會處理某一事務的行政模式。在孫吳基層行政中,如遇見需多人審核或商議的事務,常由丞、主簿、期會掾和錄事掾等組織期會、共同處理,然後上報郡府。簡94記錄了審核嘉禾元年三州倉吏所作一時簿的相關事宜。簡95審核的主要內容是諸鄉粢租的收繳情況。簡96是針對私學事宜進行的集議。除去處理私學等行政事務的簡牘,吳簡所見的君教簡,與賦稅收繳相關的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雖然期會的主要內容都是審核賦稅,但兩者考察的重點卻有不同。以簡94為代表的期會,文書主要由倉田曹負責,審校倉吏和庫吏所制的一時簿等簿籍,是對倉吏和庫吏賦稅保管工作的監督。[43]以簡95為代表的期會,主要由田曹或金曹審查鄉吏賦稅收繳工作的進度。根據賦稅收繳、保管環節的不同,孫吳通過有針對性的期會對具體負責的吏員進行考察,更加明確的界定賦稅收繳工作中的職責。Ⅱb㉙簡期會的內容無疑屬於簡95一類,審查嘉禾元年財用錢的已入未畢情況,根據未畢情況給與鄉吏不同數量的鞭杖懲罰。從這個角度理解,本文開頭所提的一些問題就能得到較為合理的解釋。Ⅱb㉙簡中存在大量的標題簡而沒有常見的入受莂,是為了便於期會審計而將入受莂省去,僅留下作為簿籍校計憑證的總計簡。庫吏與尉曹都製作了財用錢相關簿籍,是因為庫吏並不直接與縣廷文書往來,而是將期會校核所需簿籍交給尉曹整合,由尉曹提交期會所需文書。
綜上所述,Ⅱb㉙簡的主要內容為臨湘侯國(縣)期會计校嘉禾元年財用錢已入未畢情況的相關簿籍,并以收缴情況為依據對鄉吏的工作進行考察,督促收繳的完成。不同於以計課簿、律令來考察賦稅管理制度,Ⅱb㉙簡保存的期會简及相關簿籍更為完整的展示了賦稅收繳及校計的政务运行過程。這一角度更加具體的表現了不同吏員的分工和權責,動態的展示了縣廷列曹與諸官的配合及互动。在財用錢收繳過程中,統計應繳戶數、計算應繳總數、統計賦稅已入未畢數量並製作相關簿籍等工作均由鄉吏負責。不同於考察一時簿或四時簿的期會,在審校賦稅已入未畢情況的期會中,庫吏不再上報一時簿等簿籍,僅統計各鄉實際入庫的錢數。乡吏和库吏所制簿籍均交由尉曹校計整理。尉曹根據鄉吏所製簿籍製作二鄉領財用錢簿,根據庫吏所製簿籍製作各鄉元年財用錢簿,一起交由縣廷審核。临湘侯丞、錄事掾、期會掾、主簿等组成期会對列曹陳列的文書進行校核,校核完畢後由臨湘侯國相丞上報給郡府,從而完成某一種賦稅的收繳。孫吳基層賦稅的收繳由郡府主導、鄉吏具體執行。鄉是賦稅收繳的落腳點,縣是賦稅管理的核心。縣廷一方面通過期會對賦稅收缴情況進行检校,另一方面依靠縣曹完成賦稅簿籍的整理。以期會為中心的賦稅管理,是一種“事件”導向的行政模式。期會將賦稅的管理拆分成具體項目並將各項責任落實到吏員,以會日為期督促吏員工作的完成,從而提高效率。圍繞期會考察項目,鄉吏、庫吏與列曹只製作提交此項目下自身相關的文書與簿籍,做到文書簡潔、權責清晰。以列曹整理期會相關文書簿籍是孫吳縣廷的常態,[44]具體到賦稅層面,稅米的相關事宜通常由田曹負責、稅錢等通常由金曹負責,而財用錢則由尉曹負責。整體而言,孫吳對於賦稅的管理,遵循縣級事務處理的一般方式,在縣政框架內最大程度地利用現有機構和吏員,實現賦稅收繳的準確和安全。
孙吴對於基層賦稅管理的設計,大體沿襲了秦漢“廷-官”的縣政運作框架。不管是以列曹整理校計賦稅相關簿籍,還是尉曹涉及的人事處置權,都體現了秦漢制度的強大慣性。值得注意的是,吳簡所見財用錢的收繳,反應的只是臨湘侯國的個案,由尉曹管領財用錢相關事宜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縣派出“勸農掾”取代秦漢以來常駐于鄉的嗇夫、鄉佐等官,鄉吏、倉庫吏針對期會簡化簿籍,都表現出孫吳在行政人員與行政流程上的減省。這種簡化,可能是孫吳政權於政府資源和控制力不足之時的無奈舉措;也可能是總結實踐經驗有意的改進。整體而言體現了華夏制度在南方地區的調整與適應。

[1]陳明光《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官府倉庫賬簿體系試探》,《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27-56頁, 修訂稿收入其著《寸薪集:陳明光中國古代史論集》,廈門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90-112頁;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政權的地方財政機構》,《簡帛》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97-510頁;凌文超《走馬樓吳簡庫皮賬簿整理與研究》,《北大史學》第16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6-45頁, 修訂稿收入其著《走馬樓吳簡採集簿書整理與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97-423頁;凌文超《走馬樓吳簡庫錢賬簿體系復原整理與研究》,《考古學報》2015年第2期,第187-228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181-230頁;等等。
[2]孟彥弘《釋“財用錢”》,北京吳簡研討班《吳簡研究》第1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222-229頁;趙寵亮《說“財用錢”》,《歷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81-183頁;何立民《淺論湖南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財用錢”》,《世界經濟情況》2011年第12期,第58-63頁。
[3]居延漢簡、額濟納漢簡及長沙走馬樓吳簡中均有關於“財用”和“財用錢”的記載,表明政府財用受到嚴格地監督與審計。但居延漢簡和額濟納簡關於“財用”和“財用錢”的記載較為零散,難以形成完整的認識。參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居延新簡》,中華書局,1994年;謝桂華主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大學出版社,2005年。
[4] 本文所據走馬樓吳簡引自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 、[貳] 、[叄]、 [肆]、 [伍] 、[陸]、 [柒]、 [捌] 、[玖](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03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8年、2018年、2013年、2015年、2019年。後簡稱《竹簡[壹] 、[貳] 、[叄]、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5]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肆](下)》,文物出版社,2011年,第756頁。
[6] 被鞭杖的文騰、五訓、劉平等人均為鄉吏,可參看相关简牍:□鄉吏五䓗文騰劉平五訓等□□三年吏民户收钱……(陸·4764)等。吳簡中的“鄉吏”有時也記作“勸農掾”等,孫聞博曾對吳簡中鄉吏的稱呼變化規律做出總結,他指出屬鄉吏向上級匯報工作的簡文,一般稱作某鄉勸農掾/典田掾;屬上級佈置具體任務或倉庫記錄所收租稅錢米時,一般記作部鄉吏、鄉吏、某鄉鄉吏或某鄉吏;屬需註明身份的“吏民簿”或登記耕種田地及稅率的簿冊時,一般記作縣吏。孫聞博《走馬樓吳簡所見“鄉”的再研究》,《江漢考古》2009年第2期,第113-118頁。為便於稱呼本文均以“鄉吏”代稱。
[7] 由於利用Ⅱb㉙簡的揭剝圖進行研究,需要引用多種不同編號,限於篇幅僅在錄文括號內註明。錄文括號內的編號依次為卷數、整理編號和Ⅱb㉙簡揭剝圖編號。
[8] 為了便於稱呼,後稱此類記載了鄉吏被鞭杖的簡牘為鞭杖簡。
[9]《三國志》卷五十五《吳書·黃蓋傳》,中華書局,1982年,第1284頁。
[10] 參看張秋華《中國古代鞭刑考》,《社會科學戰線》2005年第6期,第226-229頁;冨谷至著,朱騰譯《笞杖的變遷——從漢的督笞至唐的笞杖刑》,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2013年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47-62頁。
[11] 見竹木牘224號,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三)》,重慶出版社,2010年,第29頁。
[12] 關於鄉吏因收繳財用錢受到鞭杖可參看凌文超《吳簡中所見孫儀之職事》,《出土文獻研究》第15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443-449頁;凌文超《一個偶然走入歷史的孫吳縣吏》,《讀書》2021年第6期,第65-70頁。
[13] 逋為逃避、拖欠之意。《漢書·武帝紀》師古注:“逋,亡也。久負官物亡匿不換者,皆謂之逋。”《漢書》卷六《武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169頁。
[14] 案圖版 補“二”,根據戶收八百計算也恰好為七萬九千二百錢。若不以“二”計算,僅以百位數兩個極值推算,戶收財用錢數應在七百九十九至八百〇七之間,也為戶收八百左右。
[15] 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的格式與鄧瑋光總結的粢田頃畝收米斛數要簿十分相似,可互為參考。現摘錄鄧文總結的粢田頃畝收米斛數要簿格式如下:
〇鄉謹列〇年粢租米已入未畢/已入付授要簿。
〇鄉領粢田多少。
其〇畝〇田不收租(大常/步侯/呂侯/郡士妻子等不收租的特殊田)。
定領〇畝收八斗為米多少。
已入多少。
未畢多少。
鄧瑋光《走馬樓吳簡粢田簡的復原與研究》,《出土文獻》2020年第1期,第115-158頁。鄧瑋光指出,走馬樓吳簡粢田簡中存在兩種粢田簿格式,第一種只包含田畝數,第二種包含田畝數與應收粢租米數。在統計完粢田後,各鄉算出應繳納米數製作第二種粢田簿,並向田曹匯報。對比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的格式與鄧瑋光總結的粢田頃畝收米斛數要簿可以發現第三行的格式略有不同,即如簡18所示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在統計應繳戶口數時會在“其”字簡中對應繳戶數做出總結。在Ⅱb㉙簡中,只存在鄉吏所製的吏民戶數財用錢要簿而沒有鄉吏所製其他簿籍的標題簡,可能因為這是提交給期會的簿籍,鄉吏對原先所製簿籍進行了整合,對整體情況做出了總結,但限於材料,具體如何暫不能確定。根據鄧瑋光總結的粢田頃畝收米斛數要簿可知,臨湘與各鄉的粢田頃畝要簿格式基本一致,限於篇幅此處不再單獨分析臨湘縣所製財用錢要簿。
[16] 關於“戶品出錢”的臨時征調等性質參看安部聰一郎《典田掾、勸農掾的職掌与鄉———對長沙吳簡中所見“戶品”出錢簡的分析》,《簡帛研究二○一五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 年,第 238—256頁;凌文超《走馬樓吳簡上中下品戶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吳的戶等制》,《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61-175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第159-180頁;凌文超《走馬樓吳簡三鄉戶品出錢人名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八億錢與波田的興建》,《文史》2017年第4輯,第29-87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第243-306頁;凌文超《孫吴臨湘侯國中鄉、模鄉户品出錢簿綜合整理與研究》,《簡帛研究二〇二一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293-342頁。
[17]《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49-250頁。
[18]關於口算錢參看韓樹峰《吳簡中的口算錢》,《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71-172頁;于振波《“算”與“事”——走馬樓戶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繇役》,《漢學研究》(台灣)第22卷第2期,2004年,第189-209頁;楊振紅《從出土“算”、“事”簡看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辨》,《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1期,第35-58頁;王彥輝《<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漢繇役制度的幾個概念 ——事、算與事算》,《古代文明》2021年第1期,第81-90頁。
[19] 孟彥弘《釋“財用錢”》,第222-229頁。
[20] 王彥輝指出,西漢中期以後,隨授田制的廢止和土地私有權的確立,鄉里職事從簡,田部並職於鄉部。孫吳作為鄉吏的勸農掾身兼數責或許就是西漢以來這種職事從簡合併的延伸。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第49-56頁。
[21] 孫聞博《走馬樓吳簡所見“鄉”的再研究》,第113-118頁;沈剛《試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鄉吏》,《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7輯,岳麓書社,2011年,第383-391頁;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吳“鄉勸農掾”的再研究——對漢晉之際鄉級政權的再思考》,《文史》2016年第1輯,第23-50頁。
[22]吳簡所見的“庫吏潘有”和“庫吏番有”為整理組書寫之別,實為一人。
[23]基層收繳的包括財用錢、𡍒租錢、經租錢、市租錢等在內的各種稅錢合稱襍錢。
[24] 根據凌文超研究整理,凌文超《走馬樓吳簡庫錢賬簿體系復原整理與研究》,第187-228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第181-230頁。
[25] 在庫錢簿書方面,凌文超已做了充分的研究,他認為孫吳臨湘庫錢賬簿體系由“襍錢入受簿”、“襍錢承餘新入簿”和“襍錢領出用餘見簿”組成,庫錢收支流程由“入受”—“新入”“承餘”—“領收”—“出用”—“餘見”組成。庫吏需要將入錢憑證“襍錢入受莂”整理成襍錢入受簿,在襍錢入受簿的基礎上製作完成承餘新入簿,並根據出用和餘見情況製作完成襍錢領出餘見簿。參看凌文超《走馬樓吳簡庫錢賬簿體系復原整理與研究》,第227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第230頁。
[26] 侯旭東《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說起》,《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西書局,2017年,第89頁。
[27]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簡帛》第1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頁;吳方基《簡牘所見秦代縣尉及與令、丞關係新探》,《中華文化論壇》2017年第2期,第5-12頁。
[28]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簡帛》第1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頁;土口史記《秦代的令史與曹》,《中國中古史研究》第6卷,中西書局,2016年,第3-35頁。
[29]楊振紅《秦漢時期的“尉”、“尉律”與“置吏”、“除吏”——兼論“吏”的屬性》,《簡帛》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33-341頁;曹旅宁:《嶽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与秦縣尉》,簡帛網2015年1月26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145。
[30] 安部聰一郎指出鄉吏區光兼任廣成、平鄉二鄉勸農掾,孫吳基層存在特定的二鄉組合。鄉吏即勸農掾在管理具體事務時往往兼管二鄉。鄉吏在上報賦稅收繳額時也往往兩鄉共計,可能因為二鄉共計能更加直接的說明鄉吏整體的工作完成度。安部聰一郎《典田掾、勸農掾與鄉——對長沙吳簡中所見“戶品出錢”簡的分析》,第238-256頁;凌文超在安部聰一郎的基礎上對於勸農掾兼管二鄉的情況有更為具體的考察與論述。凌文超《吳簡與吳制》,第40-42頁。
[31]在“官”-“曹”模式視域下,近年來對秦漢縣廷列曹與諸官的職責認知愈加深入。參看仲山茂《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縣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第82卷第4號,2001年,第35-65頁;青木俊介《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について》、中國出土資料學會編《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9号,2005年,第 103-111頁;土口史記《戦国·秦代の県—県廷と“官”の関係をめぐる―考察―》,《史林》第95卷第1號,2012年,第5-37頁;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01-127頁;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第75-87頁;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第131-158頁;土口史記《秦代的令史與曹》,第3-35頁;徐暢《草刺、行書刺與三國孫吳縣級公文運轉機制——從長沙吳簡閏月草刺冊的集成切入》,《文史》2020年第4輯,第65-108頁。
[32]列曹在計、課方面的職責參看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第75-87頁;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第131-158頁。
[33]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第131-158頁。
[34] 魏斌在關於汉晋上計簿的研究中指出,漢晉縣級機構製作上計簿的程序為縣下機構如鄉、倉等根據原始文書編制呈報的年度統計文書,再交由縣曹掾史彙總年度統計文書為單項統計集簿進行整合。按此論孫吳的簿書整理程序應延承自漢製。秦漢之間的變化可能與縣曹地位、職權等的變化相關。魏斌《漢晉上計簿的文書形態——木牘和簡冊》,《中國中古史研究(第八卷)》,中西書局,2020年,第251-274頁。
[35] 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吳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史》,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吳簡研討班《吳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第287-352頁;凌文超《孫吳鋘賈錢簿記與鐵器官營的實態》,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人民大學分中心《出土文獻的世界:第六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論文集》,中西書局,2018年,第232-244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吳簡與吳制》,第231-243頁。
[36]參看孟彥弘《釋“財用錢”》,第222-229頁;趙寵亮《說“財用錢”》,第181-183頁。
[37]《續漢書·百官志一》,《後漢書》,第3559頁。
[38]圖中未填色的簡牘為字跡模糊難以辨識的簡以及與本坨財用錢收繳無關的亂入簡。
[39]縣廷對於文書行政的獨佔參看土口史記《戦国·秦代の県—県廷と“官”の関係をめぐる一考察—》,第5-37頁;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第75-87頁;徐暢《草刺、行書刺與三國孫吳縣級公文運轉機制——從長沙吳簡閏月草刺冊的集成切入》,第65-108頁。
[40] 凌文超在研究中指出,漢代以來某些職能部門就設有掌管期會的官吏,如漢代的主記室史和劉宋的主記史,孫吳在主記史之外還設置了專理期會之職的“期會掾”。凌文超《吳簡與吳制》,第53頁。關於期會的研究另可參看李均明《居延漢簡召會考》,甘肅省考古研究所《簡牘學研究》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6-93頁,修訂稿收入其著《簡牘法制論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30-139頁;劉曉滿《秦漢“常會”行政》,《南陽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第35-40頁。
[42] 關於秦漢“課”制研究可參看沈剛《里耶秦簡(壹)中的“課”與“計”——兼談戰國秦漢時期考績制度的流變》,《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期,第64-69頁;李均明《里耶秦簡“記錄”與“課志”解》,《簡帛》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9-159頁;徐世紅《秦“課”芻議》,《簡帛》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1-267頁。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第131-158頁。
[43] 關於倉吏製作月旦簿、一時簿等簿籍流程及倉吏與倉曹關係可參看陳明光《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官府倉庫賬簿體系試探》,第27-56頁,修訂稿收入其著《寸薪集:陳明光中國古代史論集》,第90-112頁;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政權的地方財政機構》,第497-510頁。
[44] 孫吳縣廷以列曹处理各类事务参看徐暢《草刺、行書刺與三國孫吳縣級公文運轉機制——從長沙吳簡閏月草刺冊的集成切入》,第65-108頁。
(本文原刊于《文史》2024年第1辑,引用务请参见原文)
作者简介
郭慧琼,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CSC早稻田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现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出土文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