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头野猪晚上横穿高速,车主避让不及撞死3头,该谁来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于@Barber生活日常、第一现场、国家林草局。
2025年10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车主郭先生开车载着自己的朋友行驶在山西太原的绕城高速上。
毕竟是夜间行车,视线不太好,郭先生开始相当小心,都不怎么敢跟朋友聊天。他将车速稳定在105km/小时,仔细地看着路。可惜他这么做直接警惕各种正常的交通事故,但没办法预判野猪群冲上高速的情况。
当郭先生发现一行5只野猪出现在视野的时候,即使是高速规定的车速也已经不允许他做出有效的避让行为,车就这么直接撞上了野猪群。3头野猪被撞飞了出去,最远的一只飞出去了大约100米远,2只没被撞到的野猪则火速逃离了现场。
所幸车上的人都没有受伤。下车后郭先生发现有一头野猪还没有死,它躺在地上挣扎但无力起身。郭先生也没辙啊,普通人谁懂怎么救助野猪?然后回头发现车的情况很糟糕,车辆的保险杠基本全毁,安全气囊也在碰撞中弹了出来。
交警来到现场处理情况的时候忍不住表示,工作了十几年,还是第一次处理野猪引发的事故。
目前,被撞死的野猪已由路政部门拖走,而郭先生也已经联系了保险公司处理车辆损失。
这个事件应该谁来承担责任?你肯定是觉得百分百是野猪的问题,而野猪作为野生动物自然付不了责任,那应该就是相关部门的问题吧?实际上认定责任没有这么容易,在前年的两起案例中,居然是车主被认定为事故责任方!
当时是什么情况?咱们一起来看看,看能否把经验嫁接到这次的案例中得到答案。
2023年11月10日,市民周先生开车在著名的“野猪之城”南京行驶。突然一头野猪从左前方的草丛中窜了出来,穿越了一个车道来到周先生的车前面。周先生就这么把野猪给撞到了4米开外的人行道上。
你如果经常关注此类动物相关新闻,对这张图片应该有印象吧?当时还火,因为这只被撞的野猪很无辜的样子,它可怜兮兮地侧坐在草地上发呆,口鼻都渗出了血。就这么坐了被群众围观了很久,它都没有打算离开,显然内伤还是很重的。
周先生的车头都凹进去了,不过人没有受伤。他肯定是没遇到过这种情况的,一时间也不知道打什么号码,想了想,既然是开车遇到的,应该归交警管?而路人则拨打报警电话,接线员转而联系了林业部门。
结果是周先生被江宁区交警大队认定负全责,野猪被带走救助。
这个判决肯定是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不少网友相当愤怒!他们觉得野猪已经泛滥成灾了,它们现在是祸害的级别,这种事情只能怪野猪自己的来,怎么能让司机负责?这不是想要逃避责任吗?
大家这么生气是因为不到一个月前,安徽的吴先生遇到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他也是被判了全责。
实际上当时的新闻都有写清楚为什么这么判了,只是很多网友先入为主的代入了自己,压根没有仔细看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简单说就是车主得自己注意周围情况,这是开车理所应当做到的啊!听起来有点模糊。
还是得看当时的监控。交警们发现其实这些野猪都不是像开头那个事件一样是突然窜出来让车主没法反应的。这两个事件中的野猪都是从绿化带冲出来后,还跑了几个车道才来到周先生和吴先生的车前的。其他车道的车主都主动减速避让了,但是这两位先生却没有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比如减速、刹车、鸣笛之类的,他们都是撞了上去。
也就是说他们开车没有留意周围情况,很可能是走神了或者怎么的,那就确实是他们自己开车不太小心了。
2024年另外有一个类似案件,当时是9月23日晚上19点多,湖北孝感的朱先生意外撞到野猪后,他就没有担责,而是把责任分摊给了相关部门,比如路政和林业局。他当时的情况不同,被他撞的野猪是突然从他侧边的绿化带冲出来的,一瞬间就撞到了车,这种情况谁都反应不过来。
不过高速上撞野猪的情况又有点不一样了。
虽然没有后续,但我认为大概率会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高速公路是要收高速费的,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跟司机是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系的!高速公路收了高速费就必须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其中就包括了是否有在动物出没区域设置栅栏之类的设施来阻止野生动物进入,或者起码是设置警示牌。
野猪能进入高速公路,说明大概率是高速公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如果是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了问题,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超速、酒驾、疲劳驾驶之类的,那车主得自己承担责任。可是郭先生开车非常老实,完全合法合规,在高速限制的车速内撞到根本躲不开的野生动物,怎么想都不应该是他的责任,他纯粹就是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