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实操
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开始了,今天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举例: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及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四、雇佣要求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申报实操(以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举例)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大厅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里,会显示待申报的事项,点击事项后面的操作“填写申报表”,即可跳转到申报表界面。
或者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跳转到申报界面。
2、用人单位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进行依次填写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提交页面,申报成功后跳转申报结果反馈页面,即申报完成。
六、逾期未申报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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